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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否保证电子档案的凭证价值? -金沙1005

2022/5/25 0:00:00       来源:公司资讯        作者:小博       浏览量:  687

为什么要进行档案管理?最直接、现实的答案是,档案作为历史情况的客观记录,凭证价值已通过法律予以明确,可用作处理纠纷的证据。过去,这些证据基本以纸质等实物档案为主,随着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在全国铺陈开来,电子档案应用面逐渐扩大,那么电子档案的凭证效力如何?是否可以取代传统的实体档案?


01电子档案具备凭证效力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已经将电子数据证据单独划分为一类证据资料,标志着,电子档案具有凭证价值,可以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02档案的凭证效力高于一般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证据;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利益相关人的证言的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03如何确保电子档案凭证效力高于一般证据?


既然电子档案具备凭证效力,且档案的凭证效力高于一般证据,那么顺承下来,自然而然的,电子档案证据效力理应高于一般证据。但事实上,要确保电子档案证据效力,还需要先解决电子档案真实性、原始性、确定性、安全性等问题。


电子档案管理发展到现在,经过了几十年的摸索阶段,对于以上问题,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落地的9001cc金沙的解决方案。


《新档案法》第37条明确指出:作为来源可靠的电子档案识别标记,如电子签章可以被认定为“独特性确认”,并据此作出确定性的证明。反映“程序规范、要素齐全”的元数据等可以被视为“保管链条的证明”,元数据含有的管理信息、追踪溯源信息、系统结构信息等可形成对生成、捕获、持有、接触、处置、保管、检验的全监管链条,相当于用证据链来证明档案记录内容的真伪。“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在法律效果上达到了对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和同一性的认证要求,在程序上满足了对电子档案的来源、提取、收集、保管过程的可靠性予以确认的要求。


绍林科技作为推出国内首款文档一体化管理系统的科技型企业,不断见证、推动着国内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不断升级跃迁,可以说绍林科技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国内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发展史。现如今,紧跟时代步伐,引领场景化档案管理应用,绍林科技旗下会博通档案管理系统集成数字签名技术、加密技术,审批流、痕迹可查以及权限管理功能,多维度保证电子档案生成、存储、传递的可靠性、信息的真实与完整,从技术上确保电子档案高于一般证据的凭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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