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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颁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金沙1005

2023/5/10 0:00:00       来源:        作者:小通       浏览量:  1651

  近日,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予以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8章38条,是2000年《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首次颁布以来的一次全面修订。此次修订紧紧围绕档案工作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使命职责,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坚持档案工作政治属性,强化“档案工作姓党”。

  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写入《条例》,强化“档案工作姓党”的政治属性;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档案事业发展的经费;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档案工作职责;有效适应地方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各级档案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规定了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职责。

 

二是坚持立足山西实际,强化指导实践。

  《条例》立足山西革命老区、文化大省定位,增加红色档案保护和利用条款,明确红色档案的范围,开展红色档案调查工作,对红色档案采取分级分类保护措施;对重要、珍贵的红色档案优先开展抢救和修复。加强山西省世界文化遗产、重要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传统手艺技能等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结合山西档案工作实际,对重要会议、重点领域、重大项目以及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所形成档案的管理工作机制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此类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和保护利用。对擅自改变档案馆馆舍建筑功能和用途作出禁止性规定。《条例》还对直接接触档案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提出要求。

 

三是坚持档案工作数字化转型,强化利用服务。

  《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数字政府建设规划,规定了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在档案信息化工作中的职责。对纳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事项的电子档案实行“单套制”管理,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要求,对形成的电子文件材料单独以电子形式归档和移交。加强数字档案馆(室)建设,加快档案资源数字转型。档案馆应当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优化查询流程,逐步将档案查询利用服务融入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和移动客户端查询利用服务。明确载有档案馆签章标识的档案复制件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四是坚持档案管理效能全面提升,强化监督检查。

  《条例》新增“监督检查”专章,建立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和各类档案馆年度档案工作情况报送制度。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对部分档案开展重点监督检查,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明确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完善公众监督制度。建立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加强对档案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其规范开展档案服务。

  下一步,山西省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积极推进“四个体系”建设,为山西省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续写践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篇章作出积极贡献。原载于《中国档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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