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档案法》中,“电子档案”的相关条款备受关注。《档案法》中“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该如何理解呢?
新修订《档案法》有关电子档案的效力主要反映在该法第三十七条,原文如下:
第三十七条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由三款组成,第一款“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阐述了构成电子档案的要件,一份电子文件或数据要成为电子档案,应当满足“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基本条件。第二款“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不能因其为电子形式而对其排斥。第三款“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给档案主管部门提出了制定电子档案相应管理办法的要求。
2019年提交人大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第三十条已提出了相关条款,但是与新修订《档案法》相比,内容还是发生了较大变化。2019年提交的《档案法(修订草案)》第三十条表述如下。
第三十条 电子档案应当符合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要求。不得仅因为电子档案采用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档案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2019年讨论《档案法(修订草案)》时,针对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骞芳莉认为,目前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的表述不足以肯定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建议在总则中或者第三十条中明确规定“符合要求的电子档案和传统载体档案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新修订《档案法》对这一条款的表述,充分吸取了草案修订时各委员和专家提出的意见,不仅仅在文字上比《档案法(修订草案)》新增了3个字,而且内容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新修订《档案法》的表述不仅文字更加精炼,表达更加直白,内涵更加丰富,而且条款内容增加了三分之一。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有以下几个:
一是将原来的“法律效力”改为“同等效力”。新修订《档案法》中“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的表述源于2018年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13号令),该规定第三十二条明确提出 机关档案包含“传统载体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2019年“同等效力”的思想也被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所采纳,写进了中办、国办《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同纸质公文具有同样的效力”。将“法律效力”更改为“同等效力”,一方面是为了保持国家已出台政策的连续性,另一方面则拓宽了电子档案的效力范围。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不仅可以作为司法凭证,具有法律效力,更重要的它还是历史凭证,具有维护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强大功能,与司法凭证相比,其凭证效力的覆盖面要广泛得多。
另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增加了第三款“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于电子档案是个“新生事物”,要确定其“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需要大量的标准规范予以支撑,要依靠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来加强管理,正如国家档案局局长陆国强所指出的“新修订的《档案法》确定了今后档案工作的基本方向和主要原则,具体的制度措施还需要通过实施条例和一系列配套的法规规章加以细化”。
2019年国务院第716号令《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档案管理要求”,所以,制定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就是对国务院令提出制定“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正面回应,是保证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