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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鉴定一般是指区别与判定档案真伪和档案价值的鉴定。通常所说的档案业务工作是指后者(即档案价值鉴定)。这里所说的价值是指因档案具有凭证作用与情报作用,表现出对机关和社会的有用性和有用程度。档案鉴定是对价值的评价和预测。


为了保证档案鉴定工作有组织、有监督地进行,必须建立和健全档案鉴定工作制度。档案鉴定工作制度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档案鉴定标准的制订和执行


档案鉴定工作必须以一定的标准为依据。国家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制订统一的鉴定标准,各地区、各系统、各机关制订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具体的鉴定标准。如20061218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所规定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划分标准就属于统一的标准,各机关应根据该《规定》,结合该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该《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各个机关或系统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各个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根据规定的标准进行鉴定。


二、档案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档案室和档案馆的鉴定工作必须有组织地进行。按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文件的规定,机关的档案鉴定工作,必须在机关办公厅()主任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三、销毁档案的批准制度和监销制度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等文件规定,机关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结束以后,应提出工作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销毁。档案馆经过鉴定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报请主管领导机关的批准。

销毁1949年以前的档案,同时还需报国家档案局。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机关销毁档案,应指定两人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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